广州易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泰路1479号A3栋108房

电话:400-630-2225(免长途费)

E-Mail:sjzyxh@188.com

官方微信,欢迎加入

成人改名>文章内容

对侵害姓名权财产利益行为的认定

来源:成人改名 时间:2014/3/4 责任编辑:德名堂编辑部

新生宝宝起名网搜集:

  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表明,侵害姓名权财产利益的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事活动,如前文所述的利用“何嫂”及某市市长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对于这类侵权行为的认定,笔者以为应采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过错、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传统民法领域,关于侵犯姓名权(人格利益) 的行为归责原则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姓名权侵权的成立不应以侵权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即法律应不问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权利人权利的侵害就成立姓名权的侵权责任,首先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但对于侵害姓名权财产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

    一、姓名权财产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而认定侵犯财产权利除法律规定适用特殊归责原则的行为外,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立法者在设计法律责任时,应该考虑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利益平衡,如果要求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势必会造成其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导致新的不公平,从而违背设计法律责任的初衷。

    三、一般认为,侵犯姓名权(人格利益) 的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应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存在过错,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与姓名权财产利益相比较,两者的救济目的和救济方式大致相同,因此不妨仿效前者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公司起名网 http://www.dongyiqi.com/

版权所有,转载时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及本声明,违者必究

精彩专题

快速导航
宝宝起名案例
成人改名案例
公司起名案例
产品起名案例
服务电话(免长途费哦)

400-630-2225

我们已准备好传统文化大餐 关注官方微信,获取更多资讯

德名堂意见反馈中心,欢迎您批评指正

标题:
问题详细:
联系方式:
暂不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