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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著名民商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显东教授解释说,民法意义上的姓名权包含了三个基本内容,即公民的自我命名权,对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姓名变更的权利。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任何人无权干涉。那么,户籍管理机关“不准”公民改名的规定,是否干涉了公民姓名权的行使呢?
《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了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士。对方表示,公安机关从没有“不准”公民变更姓名,只是基于管理的原因,规定16周岁以后要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改名。
很多派出所民警表示,如果不对更名权进行严格控制,轻则使户籍管理工作大大加重,影响民警的办案效率和质量,重则导致社会治安的混乱。有些公民要求改的是外国名,有些人改的名字生僻怪异,甚至在电脑上无法输入,而有些人改的名字粗俗低级,有违社会公德。对于这些改名要求难道一律允许?另外,对成年公民来说,改名牵涉到的不仅是身份证项目的更改,更多是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影响,比如婚姻家庭关系、人事档案、银行账户、信用证存储信息、房屋产权等,都要随之更改。更严重的是,一些人违法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改了姓名,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设置了障碍。而在特殊时期,比如诉讼,法院已经立案了,被告却把名字改了,法庭上法官一叫被告张三,你说我不是张三、我是王五,那不是乱了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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