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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商标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恶意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但姓名权财产利益作为自然人人身权的一项内容,仅有《商标法》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时值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与人身权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变得现实和可能,因此,笔者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首先,法律应确认姓名权人是姓名权财产利益的所有者,承认姓名权人对其姓名权财产利益拥有类似于所有权的权利,为姓名权财产利益提供静态的法律保护。其次,法律应该确认以姓名权财产利益为标的的合同之效力,为姓名权财产利益提供动态的法律保护。最后,对受到侵害的姓名权财产利益提供损害赔偿的司法救济,同时赋予权利人可对姓名权精神利益的救济方式与姓名权财产利益救济方式选择适用的权利,与传统姓名权保护相结合,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姓名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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