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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姓名在日常生活中只是一个代号而已,看似很普通,但是各类有关姓名权的纠纷在提醒人们,姓名是有价值的,应该加以保护。就此,记者采访了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和郭栋。
据介绍,公民的姓名权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犯公民姓名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即干涉公民命名、使用、变更姓名的权利。
(二)、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实施不利于权利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假冒他人姓名,即使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参加活动或进行其他行为。
以上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同名同姓情形,多是巧合或非故意的,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多起姓名权纠纷,潘强律师介绍说,在姓名权被侵犯的同时,其他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也有可能会受到侵害,所以不能忽视对自己姓名权的保护。目前,由于传播途径很广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经做出即会造成不小的影响和损失,所以,公民在使用自己的姓名时要注意多份谨慎,做到事先防范,例如,找工作时所投的简历,在未被单位录用时要及时索回;在申请注册成立公司或公司被注销时,一些相关材料务必要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在网络上公开等。一旦发现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以制止侵害发生,尽量消除或缩小影响,并可讨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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