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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财产利益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财产利益。
一、姓名权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即这种利益与主体的人格本身紧密联系,虽然它也可以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必须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它往往因为主体人格的不同而不同,一旦离开特定主体,其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也往往迥然不同。正因为如此,有的自然人的姓名价值亿金,如影视歌明星、球星等,而普通人的姓名却没有那么大的号召力。
二、姓名权财产利益的财产价值带有地域特点,这与姓名的知名程度与特定地域有密切关系,有的姓名在某地可能价值无限,而在其他地方则可能一文不值。如前面提到的“何嫂”及某市市长,前者只有在武汉市及其周边地区才具有商业价值,后者只有在该市才具有商业价值,充分体现了姓名权这一无形财产的价值的地域性特点。
三、姓名权财产利益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姓名权财产利益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其价值往往与自然人姓名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紧密联系,因此始终处于不断变动之中。
四、姓名权有多次使用及多形式利用的优势。有形财产的使用在其发挥使用价值的同时,本身也受到损耗和贬值,而且有形财产的价值形态一旦确定就难以变化;而姓名权财产利益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不但可以多次使用、重复使用,而且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价值形态,它可以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名称,也可以是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甚至可以是产品本身,而产品本身的种类是无任何限制的。
五、姓名权的财产价值没有可比性。从理论上讲,商品的价值应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作为无形财产的姓名权财产利益不适用这个原则,它的价值是由各个主体所花费的特定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的,它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实践中却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格,从而也没有价值完全相同的两个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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