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只是一个人的符号而已,在姓名的形成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多父母好恶的印记,尤其在农村,为了将儿女好拉扯成人,父母亲常常要起一些很孬的名字,据说这样可以保证儿女们的“成活率”,像男孩起小名时的“狗蛋”、“狗剩”、“栓柱”、“铁柱”,女孩的“兰花”、“翠花”等不一而足。孩子长大成人后,有些名字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在这样一种情势下,当事人要求更改姓名,只要履行正常的手续,并提出自己的申请,公安部门就应该本着一种应有的人文善意对当事人提出的更改姓名的要求提供帮助和方便,不应该人为地设置更多的障碍。当然,对于一个公民而言,不要老对自己的姓名改来改去,那样显得很不严肃不说,还会造成诸多的不便。姓名应该保持相对稳定,这也是一个公民应具有的意识。
女博士“黄贱英”将自己的姓名改为“黄建英”,或许有人认为她是在“小题大做”,其实不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尊,谁愿意“自取其辱”?“贱”与“建”虽然只是音同字不同,但它却是女博士对自己姓名权的珍爱,是一种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大千世界,芸芸众生,谁愿意自轻自贱?把一个“贱”字贯穿于自己的姓名中,不仅会使自己觉得不舒服,同时别人也未必舒服。况且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个人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别人可以更改姓名,而黄贱英却不行,这样有失公允。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尊重各种人权,这其中也包括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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