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命名规定:品牌名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二)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2.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二、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
(二)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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