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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因拒绝改名申请而频频被告,正是立法滞后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严重碰撞的结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安机关拒绝为申请人变更姓名的做法,在目前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对改名申请,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究竟如何把握批准的尺度?
记者打电话到派出所咨询,户籍民警说:“需要正当理由。”记者追问什么是“正当理由”,电话那头的答复含含糊糊:“先写个申请,由上级单位批准才行。”记者向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要求采访,均遭到婉拒。
记者了解到,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较为随意。这种执法状况,阻碍了公民改名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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